2023-03-16 03:16:45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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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与被告曾飞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获赔3000元。
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2019年12月28日,原告南宁市武鸣沃干产业联合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核准人,注册了第29633462号“武鸣沃干”商标,核准商品为第31类:鲜沃干,注册期限为2019年12月28日至2029年12月27日。
2022年4月1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下载安装了“品多多”,并支付了标有“重庆武鸣沃干正宗鲜果11.810斤,糖橙米子菊,贡柑皇5斤……”在这个平台的“羊城小土匪”的店里,并且付了8.8元。
2022年4月18日,公证员和原告委托代理人共同接收了邮政包裹,并对包裹外观和内部货物进行了拍照,随后进行了封存并拍照。另查明,拼多多平台“羊城小土匪”店铺经营者为本案被告,涉及146人,销售2种水果。涉案沃甘显示,30年过去了,8.8元已经凑了5.3万块;商店已经被取消了。
原告南宁市武鸣沃柑产业联合会认为,“武鸣沃柑”是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武鸣沃柑”的地理来源和特定品质。
原告有维护、管理和持有证明商标的权利,也有义务制止各种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在拼多多网购平台上开设“羊城小土匪”店铺,在其宝贝名称中使用“无名沃干”字样,属于与原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网店的出售削弱了武鸣沃干与武鸣地区特有的一一对应关系,从而影响了原告商标“武鸣沃干”的品牌价值,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明知原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仍以有限的文字在沃甘的宝贝标题上使用原告的驰名地理标志商标,以获取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和不当利益。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不恰当地抢占原告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度和商业机会,必然会对原告造成损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296334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庭审中撤回);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3.判令被告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庭审中撤回);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曾飞辩称,被告在网上销售沃柑是事实,但不知道“无名沃柑”是注册商标。被告销售的武鸣沃干来源为南宁,当地群众应当享有使用权,故被告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涉案第29633462号注册商标“无名沃柑”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来自某一地域,商品的具体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域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决定。
由此可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地理标志和普通商标的结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更倾向于判断被控侵权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误解。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其店铺陈列的标题“正宗重庆武鸣沃干……”中使用与主要识别部分“武鸣沃干”相同的文字,足以使相关公众将涉案的新鲜沃干误认为“武鸣沃干”,从而对被告销售的沃干的来源和质量造成误解或者混淆。
因被告店铺已被注销,原告在庭审中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删除相关侵权产品链接的诉请,法院予以准许。关于损失赔偿的认定,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原告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酌情判决3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元;2.驳回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的其他诉讼请求。【网店售卖】网店标称“重庆无名沃干”是否侵犯了“无名沃干”的招牌权?——好朋友网